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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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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

添加时间:2018年1月12日 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http://www.021dpls.cn/
一、起诉和受理
1、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立案,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2、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二、开庭审理
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2、审理前核对诉讼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力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1)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2)证人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3)出示证据;(4)宣读鉴定结论;(5)宣读勘验笔录;(6)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证据;(7)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
4、法庭辩论。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
5、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辩论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6、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三、审结期限
1、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3、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四、一审和二审
1、一审普通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诉,则一审裁判不生效力,而进入二审程序。
2、二审法院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裁判。当事人上诉。如认为其确有错误,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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