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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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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大学生深夜裸体坠亡 家长称其有不明伤痕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18日 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http://www.021dpls.cn/

山东女大学生深夜裸体坠亡

王梅说,12月17日晚上10点多,自己的手机突然响了。看到是女儿娜娜的来电,她觉得女儿应该是有什么急事,因为她从来没这么晚给家里打过电话。果然,电话刚一接通,她就听到女儿的哭声。

“妈妈啊,俺不想上学了。”在电话里,娜娜向王梅哭诉,说身边的同学都在排斥她,骂她。听到女儿哭得如此伤心,王梅耐心安慰女儿。本以为女儿的心情会平复一些,但当晚下半夜也就是次日凌晨1点多时,王梅又接到女儿的电话。“妈妈啊,你快来啊,我马上就想见到你。”电话里娜娜的情绪激动。王梅问她,“孩子啊,你是遇到坏人了吗”娜娜回答说是,而且他们要逼死她。等王梅想再详细问时,娜娜只说了三句“不知道,不知道,不知道”,电话就突然挂断了。

意识到情况不对劲,王梅夫妇俩着急了。家里没有车,王梅打电话给有车的哥哥,打算连夜赶往济南。正当他们准备出发时,一个陌生电话又打来了,一名自称是孩子班主任的男子问王梅:“你是娜娜的家长吗”男子让她赶快赶来济南,并称“孩子现在已经送到医院了”。

12月18日上午8点多,王梅和其他亲属火急火燎地赶到了济南,和学校一名负责的吕老师见了面。家属提出想去医院看孩子,但让他们没想到的是,吕老师没有把他们送到省立医院看孩子,而是把他们送到了一家快捷酒店。“我问为什么不直接让我们到医院看孩子,他说先给我们找个住的地方。”

在酒店等待期间,王梅偷偷地问了另一名学校老师,想知道孩子现在到底怎么样了。“老师说,我跟你说一下,你的小孩坠楼死了,还是裸体坠楼。”听到这里,王梅再也控制不住自己了,当场瘫倒在地。

王梅说,她提出想见孩子,但负责老师不让他们见,只称已经报警了,警方正在处理,如果想知道情况就去派出所问。在派出所,办案民警告诉王梅,他们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后,孩子已经坠楼没气了,然后就送往医院,没有抢救过来。

在民警向家属念娜娜室友的口供时,王梅发现了很多疑点,特别是事发第三天到太平间见到了女儿遗体时,她更加认为女儿的死可能另有隐情。王梅说,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娜娜的一名室友提到她们确实存在排斥娜娜的行为,而娜娜的遗体也显示,除了她落地的那一侧有伤痕外,其他部位也有不明原因的伤痕,她认为这些伤可能之前就存在。

“为什么孩子坠楼时全身赤裸为什么身体其他部位有不明原因的伤痕为什么女儿和我通话时周围有争吵声,还向我求救”王梅说,12月17日晚她和女儿第一次通电话时,明显能听到环境很嘈杂,有学生也说事发当晚从娜娜的宿舍传来很大的争吵声,所以她怀疑女儿坠楼前曾与人发生争执。

因争吵致他人自杀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因争吵致他人自杀,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自杀者对自己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应该有所预知,而仍选择自杀,及时其自身的心理素质问题,行为人不负担刑事责任。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如强奸他人,他人想不开而自杀,对强奸者应该以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处,等等。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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