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林智敏

1357094690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高考志愿篡改案宣判入狱,解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11日 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http://www.021dpls.cn/

一、高考志愿篡改案宣判入狱

据(腾讯网)报道,10月17日,单县法院公开审理了单县一中四名考生高考志愿被篡改一案,因为嫉妒,此时本应坐在大学课堂上的单县一中毕业生陈某,却因涉嫌篡改同班四名同学的高考志愿,坐在了被告席上。

“按照庭审程序,公诉方首先陈述了陈某篡改四名考生高考志愿的事情经过,陈某皆表示没有异议。”被篡改志愿考生小田的姑姑田翠霞说,庭审期间,被告方没有在篡改志愿事实方面做过多申辩,而是将重点放在了悔过以及争取宽大处理上。

“庭审结尾,陈某念了一份他写的‘悔过书’,大体的意思就是承认其所犯的错误,希望再给他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田翠霞说,他们考生家长并不接受这份悔过书,因为他们并没有看到陈某真心悔过,以及其父母对其孩子所犯错误而该有的歉意。

据齐鲁网报道,10月25日,菏泽单县高考志愿篡改案正式宣判: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

二、解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2、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联系电话:13570946906

全国服务热线

1357094690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