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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尹相杰持毒刚入刑,被判7个月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30日 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http://www.021dpls.cn/
[案情介绍] 歌手尹相杰称因要参加一些重要场合压力大,便利用毒品缓解和排除压力,从2013年开始接触毒品,因年底活动多,也需要喝酒应酬,为了醒酒并保证第二天活动质量而吸毒。2月12日。尹相杰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朝阳检察院提起公诉。2月28日,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辩护人称其检举其他吸毒人员有立功表现,法院对此未予认定。承办法官表示,尹相杰持有毒品数量刚过入刑点,因此量刑不宜过重。 [案情分析/评析] 北京市公安局禁毒总队于朝阳区某小区将尹相杰抓获,当场从其家中起获疑似毒品及冰壶等吸毒工具,查获的毒品种类有三种。经检测,尹相杰尿检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其对非法持有毒品和吸毒行为供认不讳。2015年1月7日,丰台检方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尹相杰批准逮捕,他也成为今年涉毒吸毒被批捕的首位明星。2月12日,朝阳检方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尹相杰提起公诉。  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毒品检验报告》显示,从尹相杰家中查货是三种毒品种类分别是,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氯胺酮(俗称K粉)、大麻。检方认为,犯罪嫌疑人尹相杰持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13.93g、氯胺酮(俗称K粉)0.04g、大麻1.02g。其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公诉人认为,尹相杰作为公众人物,本案社会危害性大。公诉人希望此案能让尹相杰及大众了解毒品的危害。鉴于尹相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容留吸毒的情况,公诉人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辩护人认为,尹相杰在如实供述自身犯罪行为的同时,也依法供述了其他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虽然尹相杰此前有吸食毒品的行为,但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却是第一次,且没有容留吸毒的行为,应属初犯,且尹相杰一直表现良好,无其他前科劣迹,希望法院能给一个公正的处理。  对此公诉人认为,尹相杰的行为并不构成立功。尹相杰协助抓获的为吸毒人员,这些人因吸毒获行政拘留处罚,属行政违法人员而非刑事犯案人员,不算立功。 [判决/结果]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尹相杰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达10克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名成立。鉴于尹相杰悔罪态度较好,当庭愿意认罪,没有容留吸毒的情况,辩护人提出的应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考虑。但尹相杰揭发检举的吸毒人员均为行政处罚人员,不构成立功,辩护人提出的尹相杰有立功情节的说法,法院不予采纳,故依法判处尹相杰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相关法规]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属于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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