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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5日 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http://www.021dpls.cn/

  刑法修正案七: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在死二百六十二条后面增加了一款: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又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或因某种原造成其精神上的空虚、物质上的缺乏等弱点,组织其从事一些谋利性的违法活动。

  目前,组织、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在全国一些大中城市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形式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组织、诱骗辍学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者社会流浪少年,成立帮派团伙,以为他们提供食宿为诱饵,组织、诱骗、胁迫未成年人对中小学在校学生实施敲诈勒索、抢夺、故意伤害等不法侵害,或者在大型商贸区域、繁华地带,从事扒窃活动实施盗窃、扒窃、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 管理活动,而把所有违法所得都上交给这些幕后成年人组织者。在一些大的团伙中,每个人分工明确,配合密切。有专管内勤的“管家”,有负责培训的“教练”,有负责“公关”的“外联”,有负责惩罚的“打手”。一般每人每天都会被分配一定量的任务,超额完成,会受到“表扬”;没有完成,会受到相应“处罚”。处罚的方式,可能会是挨一顿饿,也可能是招来一顿打。由于参加团伙的未成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很差,也缺乏必要的生存技能,因此,对团伙能够提供基本的食宿产生了依赖心理,一些未成年人就是受到体罚,也愿意继续留下来。

  如果这些未成年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组织者按照所犯罪行的教唆犯处罚。如果未成年人从事的违法活动未构成犯罪,对幕后组织者追究刑事责任就遇到困难。这种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的情况,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性质恶劣,影响很坏,不仅剥夺了未成年的受教育权、健康权,而且会诱使他们逐步走上犯罪道路,毁掉他们的一生。为了打击这类行为,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修正案增设了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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