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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定义

添加时间:2016年9月30日 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http://www.021dpls.cn/
刑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谎报军情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本条规定的犯罪必须是发生在战时,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即故意谎报敌情,使我方据此作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
  3.行为人实施了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虚假”包括无中生有,凭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也包括歪曲、颠倒已存在的事实情况。“敌情”主要是敌方的有关情报。对于有些老百姓对敌情不太知道,或是听旁人道来的,或是由于心理紧张害怕而夸大敌情的情况,不能认为是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
  4.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贻误了战机;使我方作出错误的军事行动决定;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
  根据本条规定,对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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