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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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志愿者为长宁区社区架起学法用法的桥梁

添加时间:2016年2月4日 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http://www.021dpls.cn/
一、志愿者在社区普法工作中的优势和价值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明确到2010年基本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光从字面理解,似乎只要代表人民群众行使权力的管理者——政府,能够严格依照宪法、法律、法规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我们就成为了法治国家。其实不然,依法治国不是简单的单向管理过程,而是一项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的双向工程。政府自觉地依法管理整个国家和社会是基本前提,作为被管理者的国民知晓法律、尊重法律以及通过合理渠道纠正政府的不合法行为是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到长宁,就是努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大力提升长宁居民的法律素质。长宁是一个传统居住区域,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飞速发展,虽然面积不大,却聚集了80多万人口。旧区改造人口导入、城市化进程推进、虹桥涉外开发区建设等原因,形成了如今区域内人口来源不一,素质有高有低的局面。居民素质的高低不同,对法律的需求也不同,呈现出多元化、个性化的特点。 与此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社会发展呈现出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人们的观念发生了重大转变。传统观念里的“单位人”如今都变成了“社会人”,社区正日益成为政府服务人民、管理社会的重要平台,单位与社区的条块结合管理思想必须向以社区为主的块状管理转变。 面对居民素质差异化、法律需求多元化、个性化以及人们观念重大转变等全新挑战,社区普法工作该如何开展?普法志愿者为我们开启了一扇门,渐渐显示了它的优势和价值。一方面,普法志愿者响应政府号召,以个人身份深入社区开展普法工作,为居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制宣传,更能赢得居民群众的信任,更容易被他们所接受;另一方面,由于每个志愿者的擅长方向都不尽相同,从而带来了他们多元化、个性化的法律服务,正好满足不同素质居民的不同法律需求。普法志愿者已成为政府与居民之间的重要联系纽带。 二、长宁区社区普法志愿者现状 (一)人员组成 长宁的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起步较早,上世纪九十年代,天山、仙霞、华阳等社区先后以居住在本辖区内的政法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为主体,组建了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开设了“天山法律咨询角”、“红心法律咨询室”、“法官信箱”等法律服务窗口,为社区居民提供便利、优质、无偿的法律服务,深受居民群众的好评。 除区公检法司部门外,长宁辖区内还坐落着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一分院等单位,这些单位聚集了大量的法律人才。长宁的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大部分是这些政法单位的干部职工和政法院校的师生,各个政府部门也有一定数量熟悉法律的干部经常参与到所在社区的普法活动中。此外,长宁的律师业发展较早、较快,辖区内也聚集了不少律师人才,很多律师事务所在司法局的指导下,和相关社区开展了联建工作,也都积极参与到社区普法中。目前,全区共有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600余名,大致可以分为区和街镇两个层面。街镇志愿者除了少数定期在信访调解窗口外,主要是分散在各个居委。为了提高社区法律服务的层次和规模,使社区法律志愿者工作更趋规范,长宁区综治办和区司法局下发了《关于长宁区进一步推进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全区每个居委都建立了法律服务站(室)。 (二)普法宣传方式 1.法律咨询。社区根据志愿者的情况以及居民的需求编制活动安排表,一般能够做到每个居委每月至少有一至两次定时的法律咨询。如在非咨询时间居民需要法律咨询,居委会备有志愿者的联系方式,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或者预约志愿者的方式进行咨询。如遇“3·5学雷锋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助残日”、“重阳节”等重大节日,社区都要组织大型法律咨询活动,邀请一定数量的志愿者集中为居民开展咨询。为了提高咨询的效率,最大程度地方便居民和志愿者,新泾社区还创造性地通过视频开展法律咨询,得到了居民和志愿者的一致认同。北新泾社区设立的“傅律师信箱”在居民中也小有名气,成为志愿者为居民解答法律疑难的绿色通道。 2.法制讲座。区法宣办整合区内法律人才资源,组建了区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采取点菜式的服务,深入社区开展法制宣传。同时,根据不同时间段的不同宣传重点,成立奥运法制宣传小分队、世博法制宣传小分队等,以法制讲座、宣传片播放为主要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区内各条线部门也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在社区开展部门法的宣传活动,如公安部门以“东方讲坛——以案说法”的形式,定期在社区开展治安、户籍、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讲座。社区居委会也会根据居民反映较多的法律问题,邀请志愿者开设讲座。 3.法律维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居民群众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烈,社区内的维权案件也日益增多,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维权案件。针对这种情况,2005年2月,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聚居地——北新泾社区成立了“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的运作方式为:一般咨询和接待工作由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承担,每周固定半天由中心组织的骨干律师队伍义务开展工作。如今,全区十个社区都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在街道信访调解窗口。2005年5月,区司法局与相关部门共同组建了“长宁区保护未成年人律师志愿团”,律师志愿者参与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案件;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庭前调查并实施对违法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义务担任区中小学青少年维权法律顾问等。 4.指导基层司法实践。在法律咨询过程中,有的居民直接要求志愿者调处纠纷,化解矛盾;有的居委调解主任就疑难纠纷征求志愿者的意见;有的街道将志愿者引入街道社区纠纷调处中心,形成街道领导、法官、律师、职能科室人员共同做好居民群众的来访接待和纠纷化解工作格局。在参与和指导疑难纠纷调解的同时,志愿者还积极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进行具体指导,使之更趋规范、完善、合法,解决人民调解协议书签约率低、制作不规范的问题,为纠纷当事人最终履行调解协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法制文艺。通过歌舞、小品、相声等文艺形式宣传法律,引导人民群众学习法律、遵守法律。据不完全统计,整个长宁区现有各类社区文艺团队1200余个,经常参与文艺表演的成员达到30000余人,80%以上的社区居民观看过法制文艺表演。 6.其他形式。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些人虽然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也不直接从事帮助居民解决法律问题的工作,但他们仍然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创作法制宣传黑板报、维护法制宣传栏和法律图书角等形式,非常热心地投入到社区法制宣传工作中去,积极为社区居民学习法律知识作贡献。 三、社区普法志愿者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法律服务志愿活动的运作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区级层面法律服务志愿者运作的方式主要是:区法宣办统筹全区法律人才资源,成立相关法律服务志愿者团队,如区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五五”普法青少年法制讲师团、奥运法制宣传小分队、世博法制宣传小分队等,并为社区提供服务菜单以及联系方式,社区则根据自己的需要,直接联系志愿者进社区开展志愿服务。如此运作的优势是比较便捷,省去了很多中间环节,效率较高。不足之处则是区法宣办难以全面掌握全部活动情况,对统筹安排志愿者的活动造成了一定影响,导致部分名气较响的志愿者“人人都想要”,而其他志愿者同样有能力提供服务却无人问津。 街镇层面的志愿者运作的方式也主要是根据需求,直接和志愿者联系,但由于社区与志愿者所在单位没有完善的沟通机制,大部分志愿者也不会主动向单位汇报自己的志愿活动,致使单位不了解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的具体情况,对志愿者容易产生误解,影响了志愿者的积极性。 (二)志愿服务的激励措施有待进一步跟进 物质补贴方面,所有的街镇都能做到给予法律服务志愿者一定的补贴。年底,有的街镇还以慰问的形式感谢志愿者的工作。如天山街道根据不同时间段的不同特点,一直坚持“夏送清凉”、“冬送温暖”,激励措施考虑得比较周全。而法制文艺宣传志愿者由于主要是街镇社发科管理的,从法宣条口得到的补贴则相对较少。精神鼓励方面,有的街镇会通过寄送贺年卡或慰问信的形式表示慰问,并在年底召开志愿者年会,由街道领导代表社区居民慰问志愿者一年来的辛苦服务。有的街镇积极推荐志愿者参与各种推优评先活动,如新泾镇积极推荐志愿者参评社区精神文明志愿者。有些街道则不尽如人意,从年初到年底都没有集中的活动,也不组织召开志愿者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管理上比较松散,在推优评先上也没有积极为志愿者考虑,挫伤了志愿者的热情。 (三)志愿者的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 法律服务志愿者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些志愿者自愿主动参与志愿服务的意识还不够,只不过由于是单位组织开展的活动,所以不得不参加;有些志愿者则是居委干部了解情况后,上门做工作,碍于情面才答应参加志愿服务的;有些志愿者从事志愿活动有一定的投机性,纯粹是为“捞名声”,一旦感到耗时耗力,就打“退堂鼓”等。这些志愿者由于不是发自内心地参加志愿服务,必然导致志愿服务的质量受到影响,甚至出现对居民态度恶劣的现象。 法制文艺宣传志愿者方面,与法律服务志愿者经常性地参加志愿服务相对耗时耗力相比,法制文艺宣传由于时间节点比较强,主要是在重大节日开展活动,相对来说次数有限,精力投入也较少,志愿者基本上都是自愿参加表演的。所以,法制文艺宣传志愿者“想不想参加”不是问题,关键是“能不能演好,得到群众的认同,取得较好的效果”。从整体上看,目前活跃于各个社区的群众团队数量不一、水平参差不齐。有的社区建立了较多颇有实力的群众文艺团队,有的社区群众团队则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较为逊色。另一方面,因缺乏专业化的创作团队、创作水平有限和精英文化品位的不足,各个街道文艺团队的活动存在内容雷同、低水平重复的现象,无法组织和胜任大型法制文艺宣传活动,这恰恰也是造成当前法制文艺宣传无法吸引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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