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林智敏

1357094690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

添加时间:2015年9月28日 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http://www.021dpls.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
        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年0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0年07月08日 中央法规

联系电话:13570946906

全国服务热线

1357094690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