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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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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环保社团组织公益诉讼案详情披露

添加时间:2015年6月21日 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http://www.021dpls.cn/
  11月1日,在江苏省高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2009年7月6日无锡中院受理的国内首例环保社团组织为原告的公益诉讼案件,首次被详细披露。

  该案共同原告系居民代表朱正茂、中华环保联合会,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无锡中院在审理中查明,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隶属于环境保护部管理的一个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主要职能是从事全国范围内环境投诉案件调查、代理诉讼、代理投诉人与地方政府协调处理环境案件等。

  据介绍,原告朱正茂、中华环保联合会诉称,被告在港口作业过程中产生铁矿粉粉尘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的空气质量和居民的生活环境,并将含有铁矿粉的红色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冲洗排入下水道,经黄田港排入长江,影响附近市区居民饮用水安全。同时,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故请求判令被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停止侵害,使港口周围的大气环境符合环境标准,排除对港口周围居民的妨碍;判令被告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立即对铁矿粉冲洗水进行处理,消除对饮用水源地和取水口产生的危险;判令被告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立即将黄田港(锡北运河)和港口附近的下水道恢复原状,铁矿粉泥作无害化处理。

  被告公司则答辩承认,2004年下半年起,增加了以接卸铁矿石为主的货种。接卸铁矿石(粉)对环境的确存在一定的影响,主要问题是粉尘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对此已经采取了一些应对办法。2009年5月以后,由于居民反映情况,江阴市政府召开了协调会议,就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作了全面部署,公司根据地方政府协调处理意见,进一步完成了一些整改措施,公司党支部也对附近生活困难的居民进行家访慰问,取得了居民的谅解。

  无锡中院审理查明,被告公司在从事铁矿石(粉)作业过程中,采用露天接卸作业,造成了铁矿石粉尘直接侵入周边环境和居民住宅;同时,对散落在港区路面和港口外道路上的红色状粉尘,采用冲洗方式,冲洗的铁矿石(粉)污水直接排入周边河道和长江水域,在河道中积淀,并致河面呈红色。

  据了解,被告公司接到反映后采取措施改善环境污染措施,虽然缓解了环境污染程度,但仍未消除污染严重的现象。原告朱正茂等周边八十多位居民向中华环保联合会信访反映。中华环保联合会进行实地查勘认为情况属实,遂提起诉讼。

  由于此案系首例环保组织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当时,就引起了无锡市、江阴市充分重视。无锡中院在受理案件后,2009年7月7日就做了现场勘验,并即作出(2009)锡民初字第0021 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污染侵害行为。同时迅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责成被告在案件未审结之前,采取切实可行方案和措施,迅速改善环境质量状态。

  被告则再次对前次整改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彻底封堵污水排放管口,调整风向作业时间,减少粉尘对周边居民的污染,并对周边紧邻河道进行了清淤,改善了水体质量。

  据了解,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申请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提达成协议,内容包括被告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申请补办立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90日内,必须做到无尘化作业,不得向周边河流、水域排放影响水体质量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每30天向本院书面报告本调解协议上述两条协议的履行情况,并附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报告。

  调解书生效后,无锡中院立即向无锡市、江阴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了“对江阴集装箱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的司法建议。同时,对被告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履行调解书情况进行了跟踪监督。

  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由于被告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未能补办港口铁矿石(粉)装卸作业的立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已决定停止承接该项业务。截止到2009年12月22日,港口作业区场地原有堆放的铁矿(粉)五十余万吨,已基本清理结束。至此,该案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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