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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借钱恶意不还 遭起诉被判归还

添加时间:2015年6月12日 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http://www.021dpls.cn/
郭夯苹?简顺民 晏胜民 向银行借钱逾期不还,被银行告上法院。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左地典偿还原告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512000元及利息572000元。

  2006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短期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8万元,借款用途为特种水产养殖,借款期限自2006年12月29日至2008年12月28日,约定月息9.45‰,按季结息,到期后利随本清,借款担保方式为抵押。同日,原告就该笔借款与被告签定了《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左地典以其所有的座落于上高县翰堂镇中楼街的房产十六套(房产证号:从03-2002-0063至03-2002-0078)作为借款担保。担保金额为左地典向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翰堂信用社借款本金58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包括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翰堂信用社依约向左地典发放了上述贷款。2011年9月19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被告在该《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收。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偿还了43000元本金和25000元本金(合计本金68000元)以及利息11908.01元。至2012年7月19日尚欠原告本金51.2万元及利息57.2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未果,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意思表示真实,认定有效,签约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翰堂信用社依约发放了贷款,左地典在借款到期后未依约偿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尚欠的贷款本息,应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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