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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的取保候审的程序

添加时间:2015年6月18日 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http://www.021dpls.c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取保候审的?,?应当经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该人大代表所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取保候审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解除取保候审的原因有:一是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这种情形的是已经查明无罪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法定情形?。?二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期限届满?,?应当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75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取保候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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