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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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起诉书模板 走私假币罪起诉书怎么写

添加时间:2024年1月9日 来源: 广州刑事律师   http://www.021dpls.cn/

 林智敏,广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集资诈骗罪起诉书模板

  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那么,集资诈骗罪起诉书模板怎么写呢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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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张检诉刑诉〔2015〕156号


  被告人缪XX,男,1976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76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市XX镇XX别墅XX区XX幢XX号。被告人缪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4月19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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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XX涉嫌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缪XX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缪XX,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4年9月22日、12月6日、2015年2月20日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4年10月7日、2014年12月21日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XX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5年1月20日,XX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集资诈骗


  2008年4月,被告人缪XX伙同杨某某经商议后决定共同放贷经营。2009年5月,因被告人缪XX将钱款借给他人后借款人逃跑,杨某某要求被告人缪XX归还其本金及利息,并以4%的月息向他人借款后将相关钱款转借给被告人缪XX,由被告人缪XX按照15%的月息支付其利息。被告人缪XX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以做放贷生意等为由,以年息2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开始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2011年12月,被告人缪XX告知杨某某自己欠款过多已无还款能力,要求杨某某帮其还款。后二人经商议,由被告人缪XX继续以高息对外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集资所得转往杨某某处,并由杨某某从中提供资金供被告人缪XX周转并予对外宣传。后被告人缪XX继续虚构其本人从事土地开发、开厂经营、开典当行、做放贷生意需要资金等事实,以月息2%-4.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至案发时,被告人缪XX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8363.1万元,集资款除归还利息及支付承兑汇票贴现费用外,均转账给杨某某及用于个人挥霍,至案发尚有人民币3961.88万元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


  1.2010年1月,被告人缪XX虚构中外合资XX电梯有限公司需要集资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缪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44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8.8万元未归还。


  2.2010年4月,被告人缪XX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丁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50万元,至案发尚有2万元不能归还。


  3.2010年6月到2013年9月,被告人缪XX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徐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900万元,至案发尚有495.15万元未能归还。


  4.2010年12月到2013年1月,被告人缪XX虚构做资金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许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620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68.8万元不能归还。


  5.2011年7月,被告人缪XX虚构中外合资XX电梯有限公司需要集资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蒋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44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86.4万元未归还。


  6.2011年12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缪XX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张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740万元,至案发尚有280.1万元不能归还。


  7.2012年1月,被告人缪XX虚构开担保公司可以使用承兑汇票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孟某某非法集资承兑汇票。其中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共集资面额为2630.1万元的承兑汇票,至案发尚有1216.8万元未归还。


  8.2012年2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缪XX虚构投资建厂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李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390万元,至案发尚有14.7万元未能归还。


  9.2012年2月,被告人缪XX虚构中外合资XX电梯有限公司需要集资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钱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70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42万元未归还。


  10.2012年3月至8月,被告人缪XX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陈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20万元,至案发尚未归还。


  11.2012年5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缪XX虚构做高利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徐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985万元,至案发尚有554.98万元不能归还。


  12.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缪XX虚构XX市XX超声电子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钱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80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2.2万元未能归还。


  13.2013年2月,被告人缪XX虚构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向缪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47万元,至案发尚有37.65万元未能归还。


  14.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缪XX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陶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50万元,至案发尚有38万元不能归还。


  15.2013年3月至11月,被告人缪XX虚构XXXX超声电气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及本人从事土地开发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李某乙非法集资人民币450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65万元不能归还。


  16.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缪XX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陈某某法集资人民币60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45万元不能归还。


  17.2013年7月至12月,被告人缪XX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曹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08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82万元未能归还。


  18.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缪XX虚构经营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赵某甲非法集资人民币75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60万元不能归还。


  19.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缪XX虚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林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300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77万元不能归还。


  20.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缪XX虚构做放贷生意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徐某丙非法集资人民币200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70.3万元未能归还。


  21.2013年12月,被告人缪XX虚构资金紧张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赵某乙集资人民币100万元,至案发未能归还。


  22.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缪XX虚构开典当行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田某某非法集资人民币300万元,至案发尚有195万元不能归还。


  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缪XX主动向XX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借条、银行凭证等;


  2.证人缪某丙、李某丙、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张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缪XX的供述和辩解;


  二、诈骗


  2012年1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缪XX虚构做资金生意需要送礼的事实,骗得张某某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购物卡,骗得李某甲、徐某甲、徐某乙、孟某某、许某某价值共计人民币5万元的购物卡,并将骗得的购物卡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缪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银行凭证等;


  2.被害人张某某、李某甲、徐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缪XX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8363.1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3961.88万元元不能归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的所有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缪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被告人缪XX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缪XX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缪XX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诈骗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诈骗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杨XX


  2015年3月5日



走私假币罪起诉书怎么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假币罪是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假货币包括伪造的任何国家或者地区的货币,尤以可自由兑换币为伪造的对象。那么,走私假币罪起诉书怎么写呢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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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三分诉刑诉〔2017〕31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0********,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里**楼**号,2016年6月24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由上海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和10月2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分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和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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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由上海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年12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7年2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3月10日继续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金某某随身携带一只红色行李箱,乘坐MU220次航班从法国巴黎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抵达后,被告人金某某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无申报通道入境,并计划转机前往北京。因后续航班取消,被告人金某某委托航空公司工作人员代为提取其托运的四只行李箱。在上述四只行李箱通过X光机查验时,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发现内有可疑物品,遂通过航空公司工作人员通知被告人金某某至查验现场接受检查。被告人金某某接通知携带红色行李箱到达现场后,海关关员对上述五只行李箱内进行开箱检查,从箱内共查获;YSL;、;LV;等品牌的包、鞋、首饰等各类物品共计242件,遂通知海关侦查人员。此后,被告人金某某配合侦查人员进行调查,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计核,被告人金某某携带入境的上述242件物品,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440,840.73元。上述物品现均被扣押于侦查机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侦查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海关出具的《旅检现场查验记录》等书证,以及监控光盘的视听资料,能够与证人李某某、石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海关关员查获涉案物品,以及被告人金某某到案经过的事实。


  2、侦查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刑事摄影照片》、《上海海关涉案财物入库单》等书证,证实涉案物品及被告人金某某所持证件、手机等相关物品被依法扣押的情况,以及上述物品的外观、数量及放置等情况。


  3、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出具的《核税说明》、《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书证,证实上述涉案物品的计税价格以及被告人金某某偷逃的应缴税额等事实。


  4、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被告人金某某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行李票》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金某某此次从法国搭乘飞机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并入境的经过。


  5、被告人金某某所持有的手机等物证,其手机内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能够和证人兰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金某某走私涉案物品入境系用于在国内销售牟利的事实。


  6、侦查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金某某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


  7、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销售牟利而携带大量高档物品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偷逃应缴税额44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被告人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锋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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